2007年8月3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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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的茶园面积咋会缩水一半?
法院变更存在重大误解的承包合同
平民 根达

  承包的茶园面积居然与实际面积相差近一半,为此承包人将发包方告上了法庭。日前,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将原告陈云德、曾樟宝与被告松阳县赤寿乡卯山后村村民委员会订立的茶山承包合同面积变更为6.3亩,并由被告退还原告多交的承包款7008元。
  2006年12月,因对外发包需要,卯山后村村民委员会将坐落本村土名“小猫垄”的茶山分块后,邀请林业部门对分块面积进行了测量。2007年1月,卯山后村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称有一面积为11.11亩的茶山经营权对外进行转让。经公开投标,陈云德、曾樟宝两人以每亩每年200元的价款中标,并按约一次性向卯山后村支付了12年的承包款。事后,陈云德、曾樟宝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该茶山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出入较大。为此,两人向村委会提出异议,但双方协商未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茶山的面积进行了测定,结论为该茶山的实际面积为6.3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但由于原、被双方均过于轻信林业部门的测量数据,导致合同约定的承包面积与实际面积严重不符,应认定原告方对订立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继续按该合同约定的面积履行合同,显然对原告方显失公平。现原告要求变更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某种事实因主观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重大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以及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本案中,原告方出于对林业部门测量数据的信任,未对承包茶山的面积进行核实,就属于对合同标的物价值的误解,故法院依据原告方的诉求依法变更了合同约定的承包面积。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合同的适用应优先于撤销合同。同时,如果当事人请示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